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成果,狠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方面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长效机制,市纪委监察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安排公务车辆在9月20日前登记并粘贴公车标识。
公车标识的张贴车辆范围是: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现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所有公务用车(9座< 含>以下车辆)。粘贴标识工作由市、县区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负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为了确保标识规格图案统一、质量相同,全市制作标识由市公车办选定的印务厂家统一制作。市本级由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粘贴标识工作由本部门单位自行实施。为方便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我市所有公车全部粘贴醒目的公车标志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0912-6086506。
通知要求,一是要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粘贴标识。二是要规范粘贴工作。公车标识必须粘贴在车内前后挡风玻璃右上角。各级各部门要对本级本系统所属车辆随时进行检查,发现公车标识损坏等情况及时向本级公车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申请补领粘贴。统一粘贴工作结束后新购置、调拨等取得的车辆,应在5日内申领粘贴。三是要严肃工作纪律。目前所有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公务用车必须全部粘贴标识,不得漏贴、缓贴,不得使用静电贴等辅助粘贴材料粘贴,不得损毁、遮挡标识。一经发现瞒报漏报公务用车、未粘贴标识、使用静电贴等辅助粘贴材料问题,以及工作拖拉、不按规定时限粘贴标识的,责令写出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