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推动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来源: 市纪委干部监督室      作者:赵益锋 贺敬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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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榆林市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层层传导压力,健全监督体系,真正使党委“既挂帅又出征”的责任落到实处。

划红线,强化主体意识

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干部是核心,以上率下是关键。

市委绘制了市委常委会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集体责任清单、共性责任清单和个性责任清单,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明确、履责问责有据可依。

市委常委会向全市公开作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十项承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召开落实主体责任约谈会,对各县区委书记、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进行了集体约谈,督促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举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轮训班23期,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理想信念、市场理念、法纪观念“三个缺失”问题。

如此紧锣密鼓的安排,市委的意图很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真正对党的事业负责。

筑防线,规范权力运行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为了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榆林市坚持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根本,全面构建“关键少数”权力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市、县部门普遍公开了“权力清单”,将权力运行全过程置于公众的眼皮底下。

坚持问题导向,对市公安局、住建局、建规局、国土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党风廉政巡查。巡查中,各巡查组累计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方面的问题线索34件,向被巡查部门提出建议17条。通过巡查,进一步强化了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

针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制定出台“八项措施”,加强了对廉政风险高等级权力节点的防控。

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完善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实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榆林市坚持以制度的“理性”遏制权力的“任性”,把“关键少数”的权力严严实实地扎进制度的笼子里。

守底线,严格考核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榆林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案例月报制度,持续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新官不理旧账”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去年以来,对 70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严肃问责。

充分发挥考核的监督作用,对主体责任实行硬考核。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4个市直部门主体责任考核被予以“一票否决”。市纪委对年度监督责任考核为三、四类的县区纪委书记和市直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进行了约谈,以监督责任促主体责任落实。

同时,进一步强化党纪监督和行政监察,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司法、新闻媒体等监督主体的协作机制,着力推进“关键少数”监督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

榆林市持续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推动了全市各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营造了正风反腐的新常态,形成了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