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问责条例》作用 深化“四种形态”运用

来源: 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6-08-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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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市纪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传达省纪委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署名文章以及郭永平同志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署名文章。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凯盈主持会议。市纪委副书记冯艳频,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孙双喜,市纪委常委、秘书长沈晨虹,市纪委常委杨明彪、常文飞,监察局副局长乔春玲、安保忠,各部室主任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省纪委半年工作座谈会围绕中央颁布的《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省委出台的“三项机制”,结合当前全省工作实际,提出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为我市开展下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是落实“两个责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会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省纪委座谈会精神,准确掌握、熟练运用《问责条例》,对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严肃追究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准确把握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切实把纪委的职责摆进去,不断提高各级纪委的履职能力,对纪委的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决不能出现“灯下黑”。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要全面准确系统的把握,灵活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在加强第一、二种形态的运用的基础上,不放松第三、四种形态的震慑警示作用,体现既着力治“病树”,努力拔“烂树”,又全力护“森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