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入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统筹衔接,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增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工作合力,使巡察成果运用落地生根,榆林市纪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工作举措,制定出台了《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核查处理结果反馈机制》。通过对反馈问题线索分办情况、沟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及时互通有关信息、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沟通反馈处理结果、通报核查处理结果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的处置全过程。
明确办理时限。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委巡察办移交的问题线索,限时提出分办意见。承办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在6个月内办结,同时,应当及时将分办情况和办理进展情况报市委巡察办。
互通有关信息。承办部门在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线索涉及的问题、相关资料有较大出入,或者巡察组成员对问题线索移交后发现重要问题,互相应当及时沟通通报,互通有关信息。
沟通反馈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核查或审查调查结束,应当形成明确意见,同巡察办、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反馈,听取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