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

来源: 华商报      发布时间:2014-10-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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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摘要

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公报解读

地方立法权拟扩至282个设区市

>>背景

目前49个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广东佛山从2003年开始申请成为“较大的市”。11年来,佛山GDP从1381亿元升至2013年的7010亿元,但地方立法权始终未能如愿获得。类似佛山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地方立法权上。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提出,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扩展了此前只有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才拥有的地方立法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较大的市”的界定和审批标准。此后,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1993年国务院批准江苏苏州、徐州成为“较大的市”之后,批准工作随即陷入停滞。时至今日,我国仍然只有49个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较大的市”批准工作停滞的这21年间是我国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法律的滞后甚至缺失与改革的不断推进形成了鲜明对比,立法需求大幅度增加。但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许多城市都只能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相应规定,这也带来了行政处罚标准模糊、于法无据等弊端。

>>进展

全国人大已在修订相关法律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今年8月25日,旨在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该法是自2000年颁布施行14年来的首次修改,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这些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法学界看来,放开地方立法权早就具备了现实可行性。一些发达地区,人口都在百万以上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较高,法制机构建设普遍较好,加之立法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地方立法体系,对地方立法权限、程序等都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放开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已经较成熟。

>>意义

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认为,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

其次,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讲,人大有四项权利,但其中的立法权,在很多地方大都不能行使。这种立法权的扩大,对这一制度权利的具体化、实际的实施更有积极的意义。

再次,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更重要的是地方立法,有其特点和具体需求,如果能享有立法权,可以从本市实际出发,通过行使立法权,更便于宪法、法律、上位法实施。

李林认为,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程度不一定很高,但是人大立法的时候,公众参与是法定程序,公众可以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同时,规章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审判时不一定会照此执行,但如果是地方性法规,法院就需要依此做出相应的判决。据《人民日报》、《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