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全面推进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建设

来源: 市纪委监察综合室      发布时间:2014-08-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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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了加强城镇居民的民主监督,进一步健全城镇社区监督体系,不断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榆林市纪委联合民政、财政部门全面推进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建设。截至目前,全市12个县区的131个社区已经建起了居民监督委员会,占总数151个得87%,这些居民监督委员会对1475件重要事项实施了监督。

居民监督委员会在所在街道纪工委(乡镇纪委)指导下,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3到5人组成,代表社区居民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街道纪工委、监察室或乡镇纪委的业务指导。

为了确保居民监督委员能履职到位,市纪委建立了六项制度。一是民主管理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二是联系居民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分片联系社区居民,定期上门走访,通过社区网站、微博、论坛等途径,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三是工作例会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研究居务监督事项,评议、小结监督工作。每次会议都要认真、全面、如实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阅。四是报告工作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街道纪工委(乡镇纪委)、社区党组织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度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五是民主测评制度。每年由社区党组织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监督委员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六是建立保障制度。按照“对外有牌子、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制度、监审有印章、活动有记录、经费有保障”要求提供支持保障,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岗位补贴及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居民监督委员会正常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