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榆林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

来源: 榆林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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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分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对于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强化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主动担当,勇于负责,不折不扣地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必须增强主体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的首要、直接、全面的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必须增强领导意识,“既挂帅又出征”,在切实履行全面领导责任的同时,认真履行亲自主抓的推动责任和全面落实的执行责任,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为推进小康榆林、幸福榆林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建立责任体系

党委主体责任是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包括党委(党组)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各套班子党组及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坚持每季度至少专题分析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落实“两个为主”要求,大力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充分保证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统筹推进各领域的改革举措,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既统筹考虑改革举措的配套和衔接,又整体谋划推进改革的时序和步骤,从体制机制上堵塞一切可能滋生腐败的漏洞。

2、教育责任。要围绕廉洁政治建设,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培训规划,采取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讲堂讲座、专题培训、集中轮训等方式,经常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坚持订阅《中国纪检监察报》,经常浏览纪检监察网站,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道德防线。积极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加强党风廉政宣传和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氛围。

3、管理责任。要抓班子、带队伍,从严管理干部,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学习纪律和生活纪律,强化各项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约束。认真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每年按照要求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地安家的意见》,促进干部扎根当地、安心工作。

4、检查考核责任。要制定全面科学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办法,不断修订完善检查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注重平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年终的考核评价,增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

5、示范责任。要坚持以上带下,在担当主体责任上充分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在工作思路、措施和标准上,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做到自身过硬、敢抓敢管,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发挥好带头、带领、带动作用,既要以身作则,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模范执行党纪法规,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民主集中制,又要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全力支持纪委开展工作。要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提出明确要求,把责任传递下去,把压力传导到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和具体任务,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分管领域的各个环节,定期安排部署、定期督促检查、定期沟通情况、定期听取汇报,确保职责分工不留空白、责任落实不留缝隙。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首先是政府党组书记,承担着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要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勇担当、作表率,自觉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政府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纪委书记是党内监督机关的“一把手”,要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当好助手,在履行监督责任上主动作为,聚焦主业开展监督检查,有效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落实。组织部长在协助党委做好选人用人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要把选用干部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四)各套班子党组及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结合职能职责,按照要求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从不同层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明确重点任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关键在行动,根本在担当。各级党委(党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统筹谋划,主动作为,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一)选好用好干部

1、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综合研判,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把好资格关、程序关和廉政关。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发〔2014〕3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建立“三龄一历”(年龄、党龄、工龄和学历学位)严格审查和公开查询机制,认真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着力解决简单以票取人、考察失真失实、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问题。

2、认真执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廉政谈话和拟任领导干部廉政鉴定制度。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任领导干部在任职公示期内,由纪委和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廉政法规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不合格者,暂缓任用,半年内进行补考,补考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坚持警示在先、提醒在先、教育在先,由纪委、组织部对新提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增强新任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党委(党组)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由同级纪委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作出廉政鉴定,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暂缓提拔任用;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受党政纪处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提拔任用。

3、建立干部提名责任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干部初始提名的主体责任,要规范提名的依据、程序,做到“谁提名、谁负责”,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开展“三访五促、为民服务”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访村干、访党员、访群众,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扶贫帮困,促干部作风转变,促基层科学发展,促社会和谐稳定,促为民服务水平提高,促党群干群关系密切。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认真排查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防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

2、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巩固和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毫不放松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注重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重点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等制度,通过制度、机制、载体的完善和改进,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纠风专项治理、案件查办、民主评议“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每年开展1次民生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3、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村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向乡镇纪委述廉,创新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实行涉农项目台账式管理,强化对村务、财务公开和涉农项目的监督。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常态化管理,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报》。

4、强化便民服务工作。建立百姓问政制度,聚焦民生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便民服务中心“星级达标管理”,规范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程序。推行基层政府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果。有条件的市县部门都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开展以创建“群众满意服务窗口”为主题的便民服务活动,集中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等问题,推进“阳光政务”建设。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市、县政府要全面梳理行政权力,界定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形成权力目录,并明确其法律依据、运行程序及对应的责任,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要在梳理权力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进行取消、转移、下放和整合。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

2、规范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制定目录、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和归档管理的程序,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应当公开的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原则、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9个方面公开工作。

3、推行部门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市、县部门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探索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约监督新模式,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新机制。

4、完善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专题研究部署一次党政主要领导向纪委全会述廉工作,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述廉重要内容。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述廉活动的内容、流程、参加人员、评议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坚持每年开展一到两次述廉活动。要健全述廉结果运用机制,及时反馈评议结果,实行监督整改销号制度。要探索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的方式方法,将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依据。

5、健全完善重点和关键环节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制定加强市直部门干部轮岗交流管理办法,对干部轮岗交流作出明确规定,对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市直部门科长、副科长及其他关键环节岗位人员进行交流轮岗,激发干部队伍活力,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各级党委(党组)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要求。同时,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建立党委听取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制度。要经常听取同级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了解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和审查案件情况,对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办重大腐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党委(党组)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要旗帜鲜明地排除干扰,从人、财、物等方面为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保证。

3、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严格落实联席会议、综合研判、联合督查、线索移送、协作配合、建议反馈、分工负责等七项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整改、通报、问责、查处四类方式进行处置,重大案件线索和重要审计整改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五)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

1、建立“一把手”抓班子带队伍问责制度。要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办事、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班子成员及单位内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2、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班子成员扎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班子及班子成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教育和监督。

3、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落实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谈心交心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日常交心谈话、提醒帮助谈话、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同班子成员开展谈心交心活动。要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班子成员思想动态,并针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帮助,做到防微杜渐。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制。成立榆林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工委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办,与市委督查室合二为一,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检查考核等职责。

(二)建立清单机制。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细化责任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横向落实到各班子成员,纵向落实到各基层党组织。市级要构建好三个层级的责任清单,第一层级明确市委班子、市委书记和各常委的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第二层级明确市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的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第三层级明确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问责有据可依。

(三)建立报告机制。每年1月31日前,各级党委(党组)要对照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全面总结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按照“一年一次、逐级上报、分级受理”的原则,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坚持每半年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汇报1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每季度向党委(党组)汇报1次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建立传导机制。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及时改版升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背书,层层传导压力。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每年对反腐倡廉责任进行细化分解,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领导、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做到任务、责任、要求三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层层有责任、人人有担子,形成上下贯通、逐级负责、全面落实的完整链条。

(五)建立巡查机制。把常规检查、专题巡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由市委常委带队,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按照《榆林市党风廉政巡查工作暂行办法》,每年选取部分县区、市直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至少开展1次党风廉政巡查,把被巡查县区和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查内容。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建立考核机制。要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内容、方法、程序,引入问卷调查等社会评价机制,实行单独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类别。对县区、部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受到市级(含)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含)及以上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四类单位,考核结果在全市公开通报。

(七)建立追究机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委(党组),由上一级纪委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考核为三类、四类的党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八)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采取定期听取汇报、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予以约谈、通报,并限期整改。各级纪委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反腐倡廉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