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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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榆林市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明令变更、下放、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变更、不下放、不取消,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要给予部门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二、在法定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减、变更审批条件和标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审批的,要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三、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或者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要给予部门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四、对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要给予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五、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取费用,甚至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要给予部门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纪律处分。